班聯會評議委員會98年001號判決書
承審案件:建國中學六十三屆下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無效訴訟。
判決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元月八日。
原告:三年一班 陳為廷
被告:班聯會班代大會選務委員會
附件:原告聲明書、證據照片、自由時報之報導。

判決主文:建國中學六十三屆下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有效。

事由: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建國中學六十三屆下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當日,本校公民科魏老師季美於其任教班級,寫下「未參與班聯會主席投票 者,公民成績扣十分。」有影響選舉正義之嫌,經三年一班陳為廷向本會提出選舉無效訴訟,本會依〈班聯會組織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 法〉第二十二條受理之。

理由書:
一、 選舉無效之判準

本會於訴訟中經兩造雙方同意,提出選舉無效之判準有二:其一,威脅利誘手段影響之人數與程度;其二,於選舉結束後之後設性推斷,受影響之票數是否有改變選舉結果之虞。

舉例而言,若某一社團之社長利用其權勢威脅一位社員將選票投給特定之候選人,事後受威脅人向評委會以受到「威脅利誘」為由提出選舉無效之訴,在此威脅之影 響程度不高且沒有足以改變選舉結果之虞的情形下,倘本會因此宣告選舉無效,此一判決將成為日後有心人士在選後串供翻盤之手段。

原告認為,魏老師非班聯會之成員,在班聯會無法對其約制的情況下,唯有透過宣告選舉無效才能維護不正義因素介入選舉時之程序正義。

本會於詰問時請教原告,假使威脅發動之主體由老師改為學生,原告是否仍認為選舉無效,原告未向本會清楚回答,理由為威脅利誘他人之學生可由班聯會內部程序 進行懲處。但前後兩種情境之差異僅在於班聯會是否可對威脅利誘之人進行制裁,因此本會認為原告之判準乃因無法制裁元兇而將責任轉嫁於選務委員會,有失正 義。故本會不予採用。


二、 威脅利誘手段影響之人數與程度

原告認為,魏老師任教班級之學生皆有被威脅利誘之事實,且以甲OO證人之自白為證,並推論該班級學生有帶動其他非魏老師任教班級同學之投票意願。本會認定,魏老師學生之投票意願確實有受到影響,但該老師之影響範圍僅限於其學生。

其他選舉人即使受同儕之邀約,仍能在自由意志下決定投票與否,況且同儕間勸說投票並無違法,故本會不採原告之說。


三、 於選舉結束後之後設性推斷,受影響之票數是否有改變選舉結果之虞

本會認為,魏老師僅要求學生「參與投票」並未指定投票選項,故本會認定魏老師學生仍可在自由意志下決定圈選同意、不同意抑或製造廢票。故本會認定魏老師之行為只對投票率有所影響,此一論點兩造皆同意之。

被告調閱選舉人名冊計算後向本會表示,本次投票人數889人,投票率23%,其中655票同意,148票反對。魏老師任教班級之學生共有202人參與投 票。退萬步言之,若將202票全部從同意票中扣除,同意票仍多於不同意票,且投票率仍有17%,高於〈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所規定15% 之門檻。


四、 其他

此外,經本會調查發現,魏老師與兩位當選人並不相識,更遑論有犯意上的連絡。

魏老師以任何方式鼓勵學生投票,乃教師教學自主範疇,非學生自治管轄項目,本會對老師之行為不予評價。惟本會希望將來仍能盡量避免爭議,以免付出多餘之成本。



基於上述四點,判決如主文。




                     主審委員 朱明希
                     陪審委員 馮孟章
                          王齊聖
                          鄭凱文
                          黃嘉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一 月 八 日


--------------附錄-----------------
自由時報〔記者邱紹雯/台北報導〕

台北市建國中學學生投訴指稱,魏姓公民與社會老師廿六日在她教的幾個班級黑板上寫著:「未參與班聯會主席投票者公民成績扣十分。」(見圖,讀者提供)有強迫投票之嫌。

魏老師:不會真扣分

魏老師受訪說,去年班聯會主席投票率僅一成五,未達法定選舉人數而難產,今年為了提醒學生投票,文字上刻意寫得嚴重,但「上過我的課的同學都知道,不會真的扣分」。

校長蔡炳坤也表示,校方站在教育立場,學生自治活動向來採鼓勵參加性質,絕對不可能強迫。

但同學對老師以分數脅迫投票的做法相當不以為然,網路上出現反彈聲浪。有人說,假如要提升建中學生對班聯會政治的參與度,應是利用上課時間,用心教導相關事宜,而不是突然在午餐時間走進教室,什麼都不說直接在黑板上寫下扣分規定,教公民的老師竟如此傳達民主觀念,讓人匪夷所思。

魏老師說,當天因趕著要參與午間會議,沒時間向同學詳細說明,沒在場的人光看文字確實會產生誤會,正打算本週再向同學說明,未料到已掀爭議,感到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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