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上課時間合作社之消費管制    文/朱明希

  筆者今日至合作社購物,聽聞教官室規定上課期間禁止消費,欲消費者須進行登記,吾人聞之,竊以為過。

  此種管制措施不但於法無據,更踐踏教師自主、剝奪學生(合作社社員)消費的權利。

  相信建中人都有這樣的經驗:連續兩堂相同科目課程,老師中間不休息,第二堂提早十分鐘下課;抑或教師因應課程需要進而耽誤下課時間,改以晚十分鐘上課為權宜之策;亦聞有教師讓昏昏欲睡的學生利用五分鐘去合作社消費藉以提神。因之,教師若無意對翹課學生進行缺曠登記、扣分、記過,甚至同意同學於上述情況下至合作社購物,筆者以為此乃教師自主事宜,新規定將同時侵害教師自主及合作社社員消費的權利。

  此外,新規定的發布、執行程序並不合法。學生手冊、校規中並無規定上課期間至合作社消費須進行登記。校方在未知會學生自治組織前片面改變現狀,甚至未以任何形式公告,嚴重違反行政法之明確原則及正當程序原則,實屬不當。

  再者,筆者認為以合作社消費登記管制翹課學生違反必要性及衡量性原則,並不適妥。學生翹課並不全會去合作社,亦可能至球場、圖書館、社辦、樓梯間、大樹下……故根本解決之道並非在翹課學生可能出現的地方進行登記。況且教官須針對被登記的學生進行身分查驗、詢問、調查,藉以證明該學生是非法翹課,徒增教師、學生、合作社、教官四方困擾,更造成莫大成本的付出。因此,加強監督風紀股長、落實教師點名,並適時向教官室通報方為根本解決之道。

  綜上所述,新規定損及教師自主及學生權利、且違反法定程序,更增加無謂的成本付出。因之,筆者認為此規定有延緩執行、重新研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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